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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書面協議 | 個人合夥關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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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協議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那麼,無書面協議,個人合夥關係是否成立呢?本站為您具體分析。

無書面協議,個人合夥關係是否成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個人合夥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為,一是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三是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共享利潤,四是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及個人合夥的基本條件來看,合夥協議是個人合夥成立的前提與基礎,也是確定合夥個人權利義務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大部分合夥個人在合夥過程中均會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以保障合夥事務的順利開展,但也有部分個人合夥無書面合夥協議,不同情形決定了個人合夥關係能否成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夥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屬於對個人合夥成立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通常情況下,成立個人合夥應當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但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前提下,就個人合夥關係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兩層意思:第一,沒有書面的合夥協議,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夥情況進行了核准登記的,又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此處,個人合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應視為特定的國家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經濟組織形式形成的一種確認,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認定個人合夥的成立。第二、在無書面合夥協議又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在具備合夥個人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條件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具有合夥關係。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合夥關係成立的一方為證明有合夥關係往往會提供不少無利害關係證明人,這就要求我們仔細審查該無利害關係人的證明內容,確定其證明力的大小,如該利害關係人沒有參與、見證過合夥協商過程,對合夥的具體內容如個人之間如何投資,投資比例,如何經營,如何分配利潤共擔風險等具體內容均不知情,僅僅在作證過程中只是陳述聽當事人一方或從其他人處聽說過進行了合夥,或猜測存在合夥情形,則不能達到證明雙方具有個人合夥關係的目的,即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個人合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