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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入夥的合夥人簽訂協議的成立 | 生效是怎樣的?

合夥聯營 閱讀(3.19W)

不少人人覺得如果想要讓其他的合夥人加入到工地的經營當中是需要有全體的合夥人同意的,其實這個表述是不對的,合夥協議和入夥協議其實在本質上是有很大的差別的,特別是對新入夥的合夥人協議的成立和生效方面,那麼公司法新入夥的合夥人簽訂協議的成立和生效是怎樣的?

公司法新入夥的合夥人簽訂協議的成立,生效是怎樣的?

公司法新入夥的合夥人簽訂協議的成立和生效是怎樣的?

首先,入夥協議是指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夥協議則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為組建合夥而簽訂的用以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一是簽訂時間不同。合夥協議的簽訂必須發生在合夥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入夥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後。

二是簽訂目的不同。合夥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組建合夥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合夥企業組建的前提和基礎;而入夥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吸收新合夥人,是為了合夥企業更好的發展。

三是協議簽訂所經過的程式不同。合夥協議的簽訂必須在各合夥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入夥協議則必須依合夥協議中的入夥條款經相關程式後方可成立,只有在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其次,有限合夥的入夥協議還必須要釐清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入夥協議在本質上屬於合同關係,受合同法調整。入夥協議的成立是指入夥協議訂立過程的完成,體現為一個時間點,即當事人對協議的條款在形式上達成了一致意見。入夥協議的成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事實判斷,只需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後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

入夥協議的生效則體現為一個時間段,著眼點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側重於對協議實質內容的考察,即依法成立的協議是否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有限合夥中,入夥協議生效必須以入夥協議成立為前提。但是,已成立的入夥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訂立協議的主體合格,即訂立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通過欺詐和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夥協議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第5款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協議的形式合法。入夥協議的簽署只能表明入夥人與原合夥人之間達成了合夥意願,這種意願能否發生法律效力,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需要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登記的,必須在審查和登記完成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其實對於想要入夥的合夥人來說,入夥協議的生效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公司法新入夥的合夥人簽訂的入夥協議需要滿足不少的要求才能生效,比如說簽訂入夥協議的雙方都要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行,當然還需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才能使這個協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