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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額可以大於註冊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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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出資額可以大於註冊資本嗎?

認繳出資額可以大於註冊資本嗎?

公司實際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是可以的,當實際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

1、可以通過增資擴股變更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資訊,重新劃分出資份額比例;

2、可以將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劃為公司向股東借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

二、出資監督管理

登記之後跟著就是監管的問題,登記的內容、標準不同,也會在監管過程中產生差異。《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這一條肯定會成為我們監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時也是最實用的條款,但對於前文所述的股東出資有關登記事項的兩種登記方式,實際應用上述條款時也有許多情況會不一樣。試分析如下:

對於股東(發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資的監管,按第一種方式登記的,由於每期認繳出資都詳細登記,從相關登記事項的內容很容易掌握某股東(發起人)是否按每個認繳期繳付出資;按第二種方式登記的,從相關登記事項的內容只能判定其出資總額是否按時繳付,每期認繳情況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監督某股東(發起人)是否按每個認繳期繳付出資比較困難。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予以處罰時還好統一,因為認定違規(違法)事實最終都要取決於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但對於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兩種登記方式要求登記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對公司與股東(發起人)的規範與處罰就不能一樣了。按第一種方式登記的公司,應當“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按第二種方式登記的公司,不需要改變認繳最終到位期限的則應當“責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並辦理備案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也不一樣了,前者應按該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後者則應按該條第二款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註冊完公司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繳納註冊資金的,同時註冊資金也會因為不同的企業型別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後續的經營中也是可以使用註冊資本的,但是是不可以因為私人用途而使用,同時股東的認繳出資額也是可以大於公司的註冊資本,只是需要重新劃分出資份額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