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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的債務可能由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承擔。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因此,公司登出後的債務可能由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承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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