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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登出決定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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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登出決定誰出?

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登出決定誰出

分公司登出決定是由股東大會作出的。

(1)登出登記在所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如在於洪區登記的,請到于洪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大廳的工商登記視窗辦理。首先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登記視窗進行登出登記的相關事項諮詢,領取《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2)準備登出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登出登記材料應由所屬公司做出決定並簽署準備出具相關材料。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3)材料準備完成後,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在提交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登出登記2個工作日內完成。

(4)登出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5)分公司登出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後,公司應持《分公司登出登記核准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分公司撤銷備案。同時,也要到技術監督局登出企業程式碼證。

二、分公司登出登記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加蓋公司公章並貼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許可權、委託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證原件(供當場確認使用)。

(3)公司出具的註明分公司登出原因的登出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稅證明。您所說的“稅務系統中好象還處於非正常狀態”如是指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可以提交領取營業執照時工商登記機關核發的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的那聯“分公司登記核准通知書”作為證明。

(6)分公司如單獨開設有銀行賬戶的,還需提交銀行清戶證明。

(7)分公司公章。

三、分公司登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登出: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分公司的登出事關重大,類似於這些重大事情都是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的。而且分公司登出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之所以要登出分公司的可能因為分公司的經營狀況瀕臨破產,不過,工商局就是要稽核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共分公司登出的具體原因的,這在會議決議書上應該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