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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失蹤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 閱讀(3.16W)
法定代表人失蹤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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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民事責任方面,比如,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當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單位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