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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可以申請解散公司嗎

公司解散 閱讀(5.52K)

法定代表人無權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股東要解散公司,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中關於公司解散事由的條款使公司繼續存續的,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東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來決議公司解散。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解散公司決議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為成就。
3、在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認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為: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由此可見,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證明存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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