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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權利主體一方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納稅義務人。《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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