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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兼併另一家企業

兼併收購律師解答 閱讀(2.51W)
公司收購兼併另一家企業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企業員工可以做另一家公司法人嗎

1、作為一個公司的職員,出任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這涉及到到《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訂)》和《勞動合同法》;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訂)》第五條共明確了8種不適合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情況,其中只對“在其他公司出任董事、法人、經理,且對企業破產負責,未逾3年的”有限制,對一般職員不作特別要求;所以,不違反這個法規;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了對“企業高管、高階技術人員、企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在離職後一定時間(最長2年)內從事同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