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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後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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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後,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

(二)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麼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麼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後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