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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個人合夥財產侵佔罪

侵佔個人合夥財產侵佔罪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叫侵佔個人財產

沒有侵佔個人財產罪這個罪名,有侵佔罪,刑事案件屬於國家追溯,追訴期20年。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的概念可表述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由此可見,這裡的侵佔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汙、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
非法侵佔他們財產罪的構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侵佔罪的客體是私有財產所有權,具體說是行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或脫離物主佔有的他人財產所有權。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
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佔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約定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財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