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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類改制企業

改制重組律師解答 閱讀(8.44K)
建築類改制企業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國有建築企業改制方案有哪些



    改制方案是企業進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導原則,企業首先應當制訂改制方案,然後有步驟地進行實施。以下簡單介紹幾種可行的改制方案。


    1、企業公司制改造


    主要適用於將非公司制的原國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範發行成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其中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的只能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適用於城鄉集體企業和處於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小型企業改制時對公司形式的選擇。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資合,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在一起,股權可以是員工個人股、員工集體股和法人股等多種形式,比較靈活。經營方式與分配方式也較易於為員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於規模化、現代化經營。


    3、企業分立改造


    主要適用於企業存在多種互不關聯或者能夠互相獨立的經營專案,整體效益較差,分開經營競爭力較強而又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況。此時可將一個企業分立成幾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4、企業債權轉股權


    主要適用於企業負債嚴重,沒有現實償還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場競爭力的情況下,經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全部或部分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轉成股權,從而債權人變成股東的情況。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業的負債率,降低改制企業的財務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和贏利能力。


    5、國有小型企業出售


    主要適用於企業規模較小、經評估後國有淨資產數額較小、經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關係較多,也較易產生糾紛,是在操作過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種。


    6、企業兼併(或者合併)


    主要適用於兩個或者幾個企業間達成一致,合併後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贏利能力的情況。


    7、破產


    嚴格來講這並不是企業的一種改制方式。根據《中共山西省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的精神。對扭虧無望、浪費資源、技術落後、汙染嚴重的中小企業,實行破產關閉。而這一精神對整合企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無疑是正確的。


    此外,還有企業的聯合、租賃、承包經營等多種改制或者說是準改制形式可以用來選擇。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國有建築企業在改制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制定綜合完善科學的改制方案。關於企業改制方案的問題,主要分為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分立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債權轉股權改造,小型企業出售,企業兼併,合併,破產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