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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勞務分包增值稅抵扣政策

建築勞務分包增值稅抵扣政策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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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抵扣期限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稱“三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下稱“一書”)等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延長到開具之日起180日內,並就與此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通知》,以下政策要點需要納稅人準確把握:

一是延長了三票一書的抵扣期限。《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三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抵扣;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應在一書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此管理辦法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二是強調了對三票一書抵扣超時的稅務處理。《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三票一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在已明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已延長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進一步強調,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的期限辦理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申報等抵扣事宜,則相應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而應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所造成增值稅稅收負擔的增加將由企業自行負擔。

三是再次明確了對部分抵扣憑證丟失的處理方法。《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丟失一書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將一書電子資料稽核並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抵扣。

綜上所述,增值稅抵扣一般指的是增值稅三票的抵扣,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為180天,我們應該在這個期限內完成稅務申報工作,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的,企業將自行承擔損失。憑證丟失的,也應在相應期限內辦理補救手續。納稅人應遵守國家稅務管理有關規定,按期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