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程糾紛解答>轉包分包糾紛律師解答>

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

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有效嗎


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承包人從事建築工程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即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建築行業的資質方可作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當事人,個人明顯不得成為承包方,正是基於此,相對人現在起訴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資質及超越資質,承包人既要有營業執照,有營業範圍,另外還必須有有資質等級,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第二是“借用資質”,其表現形式,從實務來看大部分是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招標無效的”其法條依據是《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第二款,必須招標的有七種情形,屬於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