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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資質專業承包會如何調整

鑑於新資質標準已取消部分專業承包資質,為加強過渡期內技術性較強的專業工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對於國家、江蘇省已取消資質的技術性較強的專業工程招標發包時,資格條件中可以設定與專業工程相適應的企業或專案負責人業績要求。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資質專業承包會如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