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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91W)
如何認定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專案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於企業內部承包行為。判斷是否為企業的在冊職工應以書面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憑證、工資發放證明等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對於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不得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
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建築施工企業與無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簽訂名為企業內部承包實為借用資質的現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