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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工程驗收由誰組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專案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專項工程驗收由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