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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簽訂生效

施工合同是簽訂生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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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以及簽訂如何生效?

融資租賃合同由於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其訂立程式和內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是解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需求問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步驟分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並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
  第二,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並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融資租賃合同集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於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和買賣兩部分。租賃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關係的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賃標的物;
  (3)租賃標的物的出賣人及其製造廠家;
  (4)租賃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
  (5)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成本;
  (6)租賃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賃物的保險;
  (9)其他約定。
  買賣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買賣關係的當事人。其中,出賣人為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出賣人,買受人為租賃物的出租人;
  (2)標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
  (4)標的物的理田擔保責任和索賠;
  (5)標的物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約定;
  (7)承租人對買賣合同的確認。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上述兩部分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租賃和買賣並非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而是相互影響的兩個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也因標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則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買賣合同須經三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