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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和瞞報怎麼區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漏報和瞞報怎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