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 | 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瞞、緩報、謊報疫情觸犯了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相應的刑事責任分別如下: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九條

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