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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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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債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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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轉讓境內股權稅率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定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