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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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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係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係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係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是違法婚姻。因此,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都不適用。

(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男女當事人的同居關係,可能產生生兒育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從基本的法學理論看,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因此,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四)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就是屬於無效的婚姻,而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因此法律對於婚姻的保護也不適用於無效的婚姻。比如說當事人雙方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