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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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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簽訂合同時最為簡單的建立此種關係的方式,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承諾與要約是合同的建立的基礎,故而在建立合同簽了解承諾的法律後果是十分有必要的,具體來說,承諾生效後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呢?

承諾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什麼是承諾,承諾應當以什麼形式作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承諾應當以什麼形式作出呢?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並不對承諾必須採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儘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借款如數寄來。

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面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覆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於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覆,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

如果某些交易習慣上對承諾的方法有限定的,則一般遵守交易習慣的要求,但如果要約人明確反對或者規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約人應與尊重要約人的意思,並按照要約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要約規定了一種承諾方式,但並沒有規定這是唯一的承諾方式,則一般來說,受要約人可以比要約規定的方式更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諾。反之,受要約人如果使用比要約的規定更為遲緩的方式,則為無效。

2、承諾什麼時候送達才有效?

承諾並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

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口頭髮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出的要約,對於這種口頭要約,如當時不立即表示接受,則在談話結束後,該項口頭要約即不復存在。

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也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如何確定承諾的期限?此時,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可分為三段:(1)要約到達於受要約人的期間;(2)為承諾所必要的期間;(3)承諾的通知達到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間。

第一段與第三段的期間,依通訊方式確定,如依郵寄或電報為要約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間。如果要約及承諾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變(火車障礙、暴風雨等)的遲延,要約人如果知道該情況的發生,應當斟酌以定其達到所必要的期間。此承諾達到所必要的期間,依其通知的方法而有不同。要約人如特別限定其承諾通知的方法,須以地方法為承諾。否則得依通常交易上所用的方法。以電報為要約時,是否必須以電報作為回答,應依要約的性質及特別的情事確定。

第二段的期間,是自約達到時以至傳送承諾通知的期間,是受要約人審查考慮是否承諾所必要的時間。這個時間可以通常人為標準確定,但依要約的內容不同有所差異,內容複雜,審查考慮的時間就長,如果還要經過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的批准,可能時間還會更長。此三段期間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也就是合理期限。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需要說明的是,不採用特定系統傳送的傳真、電傳、電報應當與信件同樣看待。

3、承諾生效後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上還有三種方式,一是交叉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

(1)交叉要約。交叉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採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並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後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

(2)同時表示。同時表示與交叉要約本質上相同,交叉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後之別,同時向對方為同一內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於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或對於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當事人同時表示同意。

(3)意思實現。意思實現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宣告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託開始處理委託事務、發運要約人慾購貨物等。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在當事人作出要約,對方當事人一合適的方法作出承諾後,就會產生承諾的法律後果,也即合同建立,此時要約、承諾的內容會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作出的承諾是可以撤銷的,撤銷後,則不會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