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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吊銷后土地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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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企業被吊銷的話,那麼跟節有關的一些事項是需要進行妥善的處理的,比如說員工的安置問題,還有就是,企業未被吊銷之前所得到的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企業吊銷后土地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企業吊銷后土地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吊銷后土地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㈡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㈠項、第㈡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1990年由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也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以上就是法律關於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法定條件,其立法本意之一就是不允許長期閒置、浪費土地,如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則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其他法律規定

但在具體行使土地收回權時應當慎重,不能將用地單位暫時停止使用土地作為收回土地的理由,也不能將“停業”等同於“停止使用土地”,更不能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視為單位的“撤銷”。企業停業有多種原因,但一般都是因為效益差、發生虧損導致的,此時企業最需要的是支援和幫助,若因此收回其土地使用權豈不是釜底抽薪,雪上加霜?何況企業停業並不意味著不能恢復生產,吊銷營業執照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而非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在繳納了罰款、補辦了相關手續後,營業執照是可以補發的。考慮到我國劃撥制度的歷史,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不總是無償的,而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安置等費用,並且在土地使用過程中也要不斷的進行建設開發和資金投入,何況土地權利已成為企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財產性權利,

《物權法》也確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質,可以說,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喪失,事關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企業虧損停業,並不一定倒閉和破產,經過努力仍然可以扭虧為盈。如簡單的收回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則必然會使企業陷入絕境,並喪失起死回生的機會。因此,對於企業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應當做具體分析,查明真實原因,只有當企業確無復甦可能,並且經過法定程式,在企業民事主體資格已經被終止的情況下,才可啟動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式。而且即使收回土地使用權,對該企業下崗職工今後的就業和生活,政府也有責任加以妥善安置。

但我們國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如果吊銷的話,那麼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土地是可以被國家所收回的,比如說我們國家的土地管理法當中,就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過相關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