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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署設計合同如何訴訟

工程設計合同 閱讀(2.59W)
沒簽署設計合同如何訴訟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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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簽署設計合同如何訴訟



    在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在內)招標投標中,一般要經過招標、投標、定標這三個階段,它們分別相當於合同法理論中的要約邀請、要約與承諾。依《招標投標法》第45條之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則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建設施工合同是在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


    從事建築工程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如果已實際履行口頭約定的工程內容,也就是存在事實的工程勞動,便可以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其間的糾紛。因為合同是證據的一種,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支援主張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的。在法律上的體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既然構成事實上的建築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關係,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施工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打官司需要先固定原來口頭約定的內容,注意要對相關的證據進行收集,這些證據是可以證明建築施工的事實存在情況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比如一些錄音、提供證人都是可以證實原約定內容的,這是一個法律專業取證的問題,建議在起訴之前先委託律師取好證據。


    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一般來說,工程量有爭議的,以簽證為準,沒有簽證的,法院可以按照其它有效證據來確認哪些為”其它有效證據”?例如:施工日誌、雙方來往涵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圖紙、工程費用定額、工程量簽證單等等。


    所以說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遇到沒簽署設計合同如何訴訟的這個問題,也請不要著急,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提供相關的資料,就可以按照規定簽署合同,如果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可以隨時諮詢律師365,他們會為您解答您遇到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