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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無效的後果

工程分包合同 閱讀(2.56W)
分包合同無效的後果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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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什麼?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無效合同處理的基本原則,即首先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其次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同時無效合同還適用過錯賠償原則。以上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當然適用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但是,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因而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賠償原則。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最高院對無效工程合同的處理就是採用了折價補償原則,只是對於已完工程的折價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
以上是分包合同無效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