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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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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前,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因此,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得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