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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附隨義務可以新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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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附隨義務可以新增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附隨義務可以新增嗎?

可以新增;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在我國,有人認為,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有人認為附隨義務是為使債權能圓滿實現,或保護債權人其他法益,債務人除給付義務之外,還應負的義務。該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債之關係的發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義務。還有的認為附隨義務是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附隨義務,是指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而依法規定所產生的義務。從這個定義的表述來看,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勢力範圍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整個過程。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雖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異,但它們在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實踐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種共同性。因此應將其統一在附隨義務的涵義中,以構建完整的現代民法典義務群。

二、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是合同裡面最主要的內容,附隨義務最主要的就是約定雙方可以更好的履行合同,但是附隨義務的新增也是需要慎得對方的同意,並且簽寫確認,這樣合同裡面的條款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