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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房產稅的基本稅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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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房產稅的基本稅收規定

房屋租賃房產稅的基本稅收規定

(一)一般規定:《關於房產稅若千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六規定, 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 不論是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 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 在基建程結束以後, 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 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承租人使用房產, 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 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二)減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 0 0 0】1 2 5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徵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 0 0 2】7 4號) 規定: 自2 0 0 1 年1月1 日起,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用於居住的, 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 的稅率徵收, 房產稅暫減按4% 的稅率徵收; 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 % 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免稅優惠: 財稅【2 0 0 0】 1 2 5號規定, 自2 0 0 1年1月1日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暫免徵收房產稅、營業稅。同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 0 0 4 】 1 2 3 號) 規定, 自2 0 0 4 年8 月1 日起, 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房產稅; 暫免徵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餘房產, 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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