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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 為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2.31W)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合同到期以後,雙方的權利義務結束,所以是沒有補償的。

租房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為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由於租房合同具有臨時性,所以到期的租賃合同,雙方都沒有義務續簽合同。關於“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的相關問題,主要就是分析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既然合同到期,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所以沒有補償。當然一方如果有過錯,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解決補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