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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一房多賣後果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2.13W)

一、回遷房一房多賣後果是什麼?

回遷房一房多賣後果是什麼?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參加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具體的處理情況

首先,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其次,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回遷房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房產權歸屬情況而定,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矛盾糾紛的,或者因存在違規行為導致無法處理的,還需要向法院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但涉及到造成了他人損失的是必須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