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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買房中介費怎麼算?

房屋買賣 閱讀(2.74W)

鄭州買房中介費怎麼算?

一、鄭州買房中介費怎麼算?

鄭州買房中介費可以由房地產中介、與獲得中介服務的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後簽署中介服務合同之後,提供中介服務的一方可以預收不超過30%的中介服務費。

相關法律規定:《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託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後,可預收不超過30%的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成功後,委託人應在30日內支付全部中介服務費,當事人雙方在中介服務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中介服務未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應退回預收的中介服務費,但由於委託人的原因造成中介服務未成功的除外。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能夠即時結清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房產中介收取中介費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並開具發票。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直接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健全業務統計報告制度。業務記錄、業務臺帳應當載明開展業務的收支情況及房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業務統計報表應規定的時間報送市、縣(市)、上街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託人的有關資料和檔案,檢視業務現場和設施。委託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八條因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賠償後可向有過錯的中介服務人員追償。

因委託人的過錯,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損害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人員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

第三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人員在中介服務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

(二)介紹對委託人有利的交易物件;

(三)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完整、及時報告當事人各方;

(四)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委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三)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

(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五)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房地產中介在與公民簽署中介合同之後,可以要求對方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根據現行法的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費需要由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然後中介需要向費用的支付人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