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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多久後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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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多久後必須履行?

我們都知道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多久後必須履行呢?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又該如何履行?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多久後必須履行呢?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上規定的履行日期和期限必須履行。所以是按照合同上籤訂的條約來履行。

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條款包括:

1、合同雙方當事人;

2、標的;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

4、交房期限;

5、權利擔保;

6、違約責任;

7、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明確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買方不按期支付購房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如何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以明確合同履行期限;如果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看是否能夠確定履行期限;如果上述處理均不能明確,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但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通過小編的回答想必大家已經知道了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多久後必須履行,必須是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時間和期限。當然如果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希望小編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哦,還有其他疑惑歡迎來本站網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