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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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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嗎?

某當事人發生的贈與或物權轉移時,有權利行使任意撤銷權。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在各個法規中也有所不同。那麼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是什麼?它的行使條件和後果是什麼?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簡單說明。

一、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定義

《民法通則》、《合同法》、《破產法》共規定了三種類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相對人的撤銷權。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範圍。一般來說,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3、破產撤銷權。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民法通則規定的相對人的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撤銷權,相對而言,他們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認識到合同的可撤銷理由,因此僅規定其撤銷權從行為成立時起算,時間較短且固定。而破產撤銷權與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更相似,在本質上是債權人撤銷權在破產這一特別程式中的擴張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債權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將債務人所實施的有害行為最終歸於無效,並使依該行為所導致的財產變動恢復原狀,旨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後果上沒有根本區別。但是二者撤銷權的起算時間不同。合同法上債的保全範圍內債權人撤銷權則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時規定了一個五年的最長除斥期間;而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僅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三、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

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綜上可知,任意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在各個法規中存在差異。它的除斥期間、期間的長短以及起算時間,據立法利益的衡量也都有所不同,通常以個別規定的方式存在,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經過小編的介紹相信您對任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也有了一定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