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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危房鑑定部門是哪個

房屋買賣 閱讀(2.26W)

法律中規定的危房鑑定部門是哪個

一、法律中規定的危房鑑定部門是哪個

房屋質量問題,也稱房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由此定義可知,並不是所有可見的房屋瑕疵都是質量缺陷,比如細微裂縫,非常微小的傾斜,如果這些瑕疵在工程建設標準容許的範圍內,則不構成質量問題,購房者只能容忍。

在住進新房之前,消費者一定要找專業的房屋鑑定機構,即當地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然政府是不承認的。購房者你應該持房屋用地手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施工證、施工圖紙)、消防手續等找房屋質檢部門申請驗收。

但是房屋鑑定成本較高,根據有關部門核准的鑑定價格收費標準,涉及房屋各個方面的檢測收費基本上都在千元乃至萬元以上。不僅門窗收費標準是這樣,常見的牆體結構裂縫、滲水等收費標準也是如此。

二、房屋質量鑑定不合格怎麼辦?

1、針對不同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應該採取正確的維權方式。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分為三種:1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技術角度看,所謂“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線、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其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2、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

3、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脫落等。

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賦予購房人和開發商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因此,如果是上述第一、二種質量問題,買受人可以向房東主張違約責任。如果是第三種不太嚴重的問題,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要求維修,但是不能要求退房。

在與開發商協商違約或者賠償問題時,買房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建議在維權時,能夠有專業律師的陪伴,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出現,使得維權之路能夠順暢。

房屋是否屬於危房,並不是由所有人自己說了算的,有些時候從表面跡象上來看,可能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有的人就自然而然的認為此時房屋屬於危房,但其實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鑑定,其實並不能認定就一定構成危房。至於法律中規定的危房鑑定部門,上文中已經做出瞭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