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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賣房需要哪些手續?

房屋買賣 閱讀(1.44W)

喪偶賣房需要哪些手續?

隨著人們觀念的改變,如今很多夫妻都會在房本上加上夫妻倆的名字,加之女方觀念的改變,尤其是需要在雙方結婚之後共同來償還房屋貸款的。同時也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使得離婚或其他情況下都能合理分配財產。如果需要賣掉房子,其中一方去世,且去世前房產證上的名字還存在,並未獨立過戶給配偶或他人,這樣的情況就令人疑惑了。

喪偶賣房需要哪些手續?

賣房的手續大致相同,一般來說,賣房需要的資料有:房屋所有權證、屋主的身份證、屋主的戶口本、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如果是一個人所有,當然只攜帶房產所有者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即可,如果房產屬於夫妻二人的婚內共同財產,這個時候就需要帶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結婚證(或者其他結婚證明)。

對於喪偶賣房的情況,情況也分兩種,房產同屬夫妻二人或者房產只屬於其中一個人。對於房產只屬於其中一個人的情況,本人喪偶賣房並不需要多準備資料,本人親自辦理即可。對於房產屬於夫妻雙方的情況,需要對屬於去世方的那部分房產權益進行繼承,可以由在世配偶繼承,也可以順位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一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確定由配偶繼承,則需要去世方的父母和夫妻雙方的子女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再由配偶辦理繼承的公證,使房屋的產權得到落實。如若不是配偶繼承,那房屋在繼承手續完成後,房屋的所有權是配偶和繼承人共有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辦理賣房手續時,只需要多準備幾份資料:放棄繼承公證書、繼承公證書、配偶死亡證明、親屬之間的關係證明、結婚證,其餘手續如普通賣房一致,這是針對房屋產權同屬夫妻雙方的喪偶情況下的手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