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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房多賣誰優先受償?

房屋買賣 閱讀(3.04W)

一、對於一房多賣誰優先受償?

對於一房多賣誰優先受償?

查封在先的優先受償。如果房產查封前存在抵押,則房子拍賣後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才能由查封人後享有相應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第三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重要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非法佔有的目的”可從以下方面把握: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

(2)行為人是否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是否如約履行合同或為履行合同積極努力;

(4)行為人對於對方給付的財物如何處置;

(5)行為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因;

(6)行為人在違約後的表現等。

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又不積極努力地去避免對方經濟損失的,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

其次,優先受償權限於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物件只限於破產範圍內的特定財產,對於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後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優先受償權的範圍限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債權人無論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沒有抵押權,只要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產程式得到優先受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房多賣就是屬於一套房子而同時賣給兩個業主,這種行為就會存現欺詐罪,對於當事人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及時的利用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般是誰來主張誰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而對於賣房者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