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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 | 怎樣正確理解定金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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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怎樣正確理解定金和違約金

在城市化程序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買房屋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中,怎樣正確理解定金和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約後,依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或者法律關於違約金的規定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可見,違約金的產生包括當事人約定和法定的兩種形式,其主要功能是補償損失方和懲罰違約方。違約金和定金在合同中的支付時間及其實現方式是不一樣的。

1、違約金不可能提前支付,只可能記載在合同中,作為違約條款適用。它只是從心理上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不能從實際財產上保證合同得以履行。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實際給付的,可以從財產上保證定金收取方的債權在其收取的定金範圍內得以實現。

2、違約金給付的事由是債務逾期履行和債務不履行。其中,當債務人逾期履行的時候,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該繼續履行合同。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了支付約定的或法定的違約金外,就其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以請求賠償。顯然,定金的實現只是合同在正式履行前,只存在雙倍返還或無權收回的情況。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反約定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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