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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產權房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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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產權房政策是什麼?

深圳有很多歷史遺留建築,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小產權房”。隨著深圳市的發展,在高房價和住房緊張的情況下,深圳出臺了有關於小產權房的政策,但是還有不少人不清楚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1、新政:“十三五”期間至少籌建30萬套人才住房

21日,深圳市政府舉行了《關於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情況介紹會。這份2016年7月30日印發的措施提出,“十三五”期間,深圳新籌集建設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40萬套,其中人才住房將不少於30萬套。

值得注意的是,40萬套的建設量,幾乎相當於特區成立30多年以來建設的政策性住房總和,也超出了“十二五”期間深圳開工的35.7萬套商品房總量。

人才住房用地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政策。土地空間緊張的深圳,為了確保人才住房建設和供應力度,對用地保障提出多條規定,包括:

每年新增供應的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應當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60%;

招拍掛出讓的商品住宅專案用地應配建不少於總建築面積10%的人才住房;

城市更新專案人才住房基準配建比例不低於15%;

新建或擴建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不少於總建築面積25%的人才公寓;

創新出讓模式,在招拍掛過程中實行競地價與競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結合,即競地價達到一定程度後,轉為競人才住房配建比例。

此外,措施還提出要多渠道籌集建設保障房。例如:鼓勵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設人才住房;利用地鐵、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上蓋配建人才住房;大力挖掘社會存量住房資源。

為提升人才住房建設運營管理能力,日前深圳市還成立了國有獨資的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團,負責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投融資及運營管理等業務。

2、新政後,“小產權房”或許多了一條新出路

深圳存在大量歷史遺留建築,俗稱“小產權房”。此前,深圳市查處違法建築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公佈的資料顯示,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總計達37.74萬棟,約4億平方米。

這些“小產權房”手續不完備,存在安全隱患,但在當前社會情況下,又難以拆除或者轉正。此次,新政中有多條措施涉及“小產權房”,或為“小產權房”處置提供一條新出路。

措施一:鼓勵有條件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利用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設人才住房,允許其在戶型面積、租售價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並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給予相應政策優惠。

措施二:“十三五”期間,通過沒收、租賃、徵收歷史遺留建築等方式籌集不少於8萬套人才住房。

措施三:支援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依法將已建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住房改造為租賃型人才住房。

措施四:探索政府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作開發、共享受的人才住房建設運營模式。

這些措施是否會得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和原村民的支援與配合,還有待觀察。

3、高房價之壓,人才流失成深圳首要難題

根據深圳市規土委資料計算,2011年全年深圳新建商品住房的成交均價為每平方米18988元,至2015年已漲到每平方米33526元,漲幅為76%。而深圳市統計局資料顯示,同期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漲幅僅為22%。

高企的房價在令人才止步的同時,更令企業家們擔憂。“從企業能承擔的成本角度考慮,我們給員工漲工資能漲15%,但房價一年裡漲了太多,這會讓員工很難在深圳立足,導致我們招攬人才變得越來越困難,沒了人才,企業以後就沒有發展後勁。”一位深圳科技企業董事長說。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副局長洪海靈在介紹會上說:“近年來深圳居住成本不斷增加,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面對高房價,我市各企事業單位引進和留住人才的困難和壓力與日俱增。此外,預計在‘十三五’期間,全市人才對住房的需求將高達51萬套,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促進人才在深安居樂業已十分迫切。”

措施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將人才住房從現有的住房保障體系中相對分離,並結合人才群體的多元化需求加以完善,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從而構建“促發展”的人才住房與“保基本”的保障性住房雙軌並行的公共住房體系。“人才安居是貫徹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的一項激勵政策,目的在於通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和長期發展驅動力。”洪海靈說。

措施規定,建立人才住房封閉流轉機制。洪海靈表示,深圳是土地資源極其稀缺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這決定了人才住房也必然屬於稀缺資源。人才住房不得轉變為商品房上市流轉,可以杜絕通過人才住房牟取暴利,也有利於實現人才住房“只增不減”,充分發揮其住房蓄水池效應。

按規定,措施的實施細則將在3個月內出臺,涉及法規規章及配套檔案修訂也將在3個月內提交送審稿。

隨著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的出現,小產權房的何去何從也有了明確的出路。比如鼓勵原農村集體組織利用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設人才住房,允許其在戶型面積、租售價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並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給予相應政策優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