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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公園建設專案無手續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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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奧林匹克公園建設專案無手續被判違法

2014年3月份起,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政府、青山區昌福村村民委員會、包頭市奧林匹克公園專案建設指揮部等單位,以“包頭市青山區昌福村集體土地地上物徵拆專案”的名義,對昌福村全村的臨時安置房實施拆遷工作,原告的房屋在徵拆範圍之內。本站的律師團在接受客戶委託後得知,涉案地塊要建設奧林匹克公園公益專案。經本站的律師調查得知,涉案地塊建設專案自2010年就在啟動,但是至今未能有所進展。2014年初,突然拆遷力度加大,當地好多村民的房屋直接被強制推掉。2014年3月27日,本站的律師向當地的規劃部門要求公開涉案地塊的規劃手續等幾項政府資訊。但是當地的規劃部門一直沒有做出任何答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當地規劃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至今未做答覆的行為嚴重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答覆期限,構成了行政不作為,應屬違法。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開庭過程中,當地的規劃部門認為我們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然而經本站的律師釋法說理後,法院最終採納了本站的律師的意見。眾所周知,規劃部門不履行政府資訊公開職責的不作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並且至今被告對原告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也沒有做出任何答覆,其不作為的行為至今仍然侵害著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再次,本案規劃部門至今未履行政府資訊職責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基本的行政訴訟法理,也已經違反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之規定。原告要求確認被告不作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法可依。從《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可知,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因此,當地規劃部門具備製作、儲存申請人申請政府資訊的職責,而其未做任何答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以一紙判決的方式認定規劃局的行政不作為違法,本站的律師的這一勝訴為糾紛的解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