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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分包行為的,屬於違法行為: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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