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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買賣協議書關於戶口遷移是否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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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買賣協議書關於戶口遷移是否要擔責

因買賣二手房而在戶口遷移的這個問題上引起了較大的爭執這現在並不是個別現象,因為當事人當初之所以要購買此套二手房也是主要符合當地規定的落戶政策,其實,二手房屋買賣協議書關於戶口遷移賣方是否要承擔責任的根據實際情況,如果賣方自己也不清楚一般是不要擔責的。

一、二手房屋買賣協議書關於戶口遷移是否要擔責?

1、房屋出賣人怠於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在一定期限內遷出戶口的合同義務,從而導致房屋買受人未能將其戶口遷入,形成損失;

2、 房屋出賣人對涉案房屋的戶口情況不瞭解不清楚,在簽訂具有戶口遷出遷入義務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才發現由於涉案房屋存在種種問題(如上一個房屋出賣人未將戶口遷走),導致房屋買受人無法在購買房屋之後將其戶口遷入涉案房屋,從而需要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

3、 在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之後,由於其他原因導致房屋內的戶口無法遷出(如辦理過程遭遇困難,行政機關不作為等情況),從而導致房屋出賣人未能履行遷出戶口的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相關規定

1、 房屋出賣人辯稱的戶口未能遷出是由於我國戶口管理制度不完善所致,但所謂的戶口管理制度不完善並不是合同法上規定的免責事由,雙方亦未約定管理制度不完善可以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免責條款,故法院對於被告的辯解不予認可;

2、 法院可以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法院會做合理調整),但是法院卻不可直接判決由公安機關強制進行戶口的遷出遷入,因為戶口的遷出遷入屬於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範疇,並非法院可以強制要求辦理的民事案件判裁範圍。

三、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進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購房者的注意。

2、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__日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很多二手房買賣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4、必須註明二手房相關費用的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註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有代理費明細

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認識到信譽好的經紀公司能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心。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

如果雙方當初在合同當中都有約定的關於戶口遷移的相關條款,本身也應該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到底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才導致買了房屋以後戶口還是沒有遷移過來等多方因素來考慮,建議對於這種糾紛還是請律師幫忙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