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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導致的房屋延期交付,屬於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應當免責。《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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