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房屋買賣合同買方違約原合同有效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12W)

房屋買賣合同買方違約原合同有效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買方違約原合同有效嗎?

房屋買賣合同買方違約原合同有效,違約人就其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採取補救措施。

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

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我國是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為條件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予以適當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責任。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房屋買賣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係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4、賠償範圍不同。

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如果一方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那麼該違約方就需要按照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或者是未違約方的意思表示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未違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該合同的,那麼該合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