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怎麼樣認定
二手房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是:陰合同中的二手房價款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陽合同是對外登記公示的合同,因未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怎麼樣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法性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於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認定合同效力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法律規定的締約資格。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預售方是房地產公司,一般為法人等主體,因此並非任何人都能作為預售方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方是合法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只有預售方持有預售許可證明,具備預售許可資格,其與預購方簽訂的預售合同即為發生法律效力。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標的確定、可行。
雙方簽訂合同後,為了使合同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合同的實質性條款也應當是可行的。比如,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確定了施工進度、竣工交付日期、物業管理方案、裝修標準、平面圖或戶型圖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三、房地產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外部效力: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後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
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部效力: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係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檔案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佔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複讓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二手房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怎麼樣認定的問題我們需要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需要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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