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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行政複議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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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一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
第二種是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三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於該機關受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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