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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為未成子女買房子嗎

父母可以為未成子女買房子嗎

擁有了房產的所有權之後,就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置自己名下的房產,此時要求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現實中,多數父母想要為未成年子女買房。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父母可以為未成子女買房子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父母可以為未成子女買房子嗎

(一)從行為性質上看該行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法、形式合法。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置房產是贈與行為。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的意思表示毫無疑問是真實的,內容肯定也不違法,贈與是非要式行為,形式也合法了,那麼行為主體是否合格呢?有人認為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因為實際出資人是父母,作為受贈人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經濟能力置辦大宗財產,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是以上原由不是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充分必要條件,持上述觀點的人忽略了民事主體權利能力的問題,不論是否成年,一切自然人皆為完全民事權利能力人,這是不庸質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不一致,不全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未成年人的有些民事行為無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即可成立併發生法律效力,如受贈、繼承等純獲利的民事行為,因此未成年人作為受贈人在贈與行為中主體是合格的;贈與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成年人,能為子女出資購房肯定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作為贈與人主體也是合格的。綜上,這種贈與房產的民事行為具備了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四個要件,行為的後果是合法有效的。

(二)該行為符合贈與的法律性質。贈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單方、無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以未成年人的名義登記購買,產權人確定為未成年人,取得了房產證,房產的權屬已然明瞭。房屋產權一經公示就得到法律上的認可,意味著贈與房產的行為已經完成,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到了未成年人的名下。

二、父母能否對房產進行處分

很多情況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為未成年人的姓名,按我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一旦產權證辦在未成年人名下,該未成年人即為該房產的當然所有者,父母雖然出資但不是房產的所有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先往往為了經營資本需要貸款,便動用未成年人的房屋進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種原因而負債累累需要償債,有的因房價上漲想變賣房產獲得利潤等。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子女購買房產不需子女單獨授權,手續也比較簡單,但無權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前提必須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按《民法通則》第18條“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那就應當由該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何理解“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這一規定,《民法通則》第18條只粗略地規定了:“……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為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未作具體的、明文解釋,但通常可以理解為:只為被監護人設定權利沒有設定義務的,肯定屬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只為被監護人設定義務而沒有設定權利或者權利小於義務的,肯定不屬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主要表現為父母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學、治病需要大筆費用,未成年人致人傷害,須支付大筆賠償費用,等。除上述情況之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賣、贈與、分割、設定抵押等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房產也不能設定抵押,因為一旦抵押權人處分了抵押的房產會危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這類房產禁止抵押。

另外,購買屬於未成年人的房產,只有未成年人的簽字或者監護人的簽字是不行的,必需要子女與父母都要簽字,這一點是特別需要注意的。

綜上,我們瞭解到父母可以為未成子女買房子,不過仍然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操作,否則的話買房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而這種情況下的買房,我們也可以認為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一種贈與。該房產也是需要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