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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方和中介方有什麼區別?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6.79K)
居間方和中介方有什麼區別?

一、居間方和中介方有什麼區別?

居間方和中介方實際上是沒有區別的,中介合同,又稱“居間合同”。新頒佈的《民法典》第961條至第966條,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間合同”一詞,將其全部變更為“中介合同”。

根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勞動合同糾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第一百七十九條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第一百三十八條交付的時間的時,委託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素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中介合同在《民法典》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中介人向委託者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然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在《民法典》沒有頒佈實施之前,中介合同被稱作為居間合同,因此兩者是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只不過說《民法典》頒佈之後,在說法這個方面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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