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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 閱讀(2.43W)

一、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是多少?

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是多少

不同的城市公司公積金和個人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都不同,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2、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 3元

3、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繳納0.5%,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繳納0.8%,個人不繳納;

二、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處罰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條件進行處罰,用人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可以,《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大多數普通私人單位給職工存繳的住房公積金的存繳比例一般不會有12%這麼多,可能有些地方規定的用人單位最低要按照工資收入的5%交住房公積金,所以公積金的存繳比例沒有什麼統一的規定。此外,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是用人單位交社保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