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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契稅調整 | 合同按什麼稅率算?

契稅 閱讀(1.77W)

也許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購房合同已經簽訂的情況下,契稅調整了,那麼簽訂合同後契稅調整,合同按什麼稅率算?接下來就跟著本站的小編一起來學習關於簽訂合同後契稅調整是否適用該合同的相關的知識吧。

簽訂合同後契稅調整,合同按什麼稅率算?

一、簽訂合同後契稅調整,合同按什麼稅率算?

按購房合同以簽訂之日起計算。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

4、徵收管理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二、什麼是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三、契稅按照什麼什麼條例徵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綜上所述,納稅是每個公民應有的義務,關於稅率調整後,該按照什麼稅率交稅因根據法律條款進行稅款的繳納。“合同按什麼稅率算”這一問題大家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法律法規進行繳納,當然涉及專業的法律問題,小編建議大家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